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东(小名陈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小东因与被上诉人朱腾飞退伙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新的证据,称其已经向被上诉人付清本案欠款,一审对此应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小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张子亚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明旭 书记员种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