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小东(小名陈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腾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小东因与被上诉人朱腾飞退伙纠纷一案,不服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二审提交新的证据,称其已经向被上诉人付清本案欠款,一审对此应重新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郸城县人民法院(2021)豫1625民初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郸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陈小东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540元予以退回。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群阳 审判员  张子亚 审判员  张 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王明旭 书记员种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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