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南中环街426号山西国际金融中心B座3号写字楼3-5层、9-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701003474G。
负责人:王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东东,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特,山西君合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高建有,男,****年**月**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号阳光揽胜*幢*单元*层*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刘雯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南路*号阳光揽胜*幢*单元*层*号,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鑫龙房地产开发(太原)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经济区龙飞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85824439M。
法定代表人:杜问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高建有、刘雯美、鑫龙房地产开发(太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05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280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高建有、刘雯美、鑫龙房地产开发(太原)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57052.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建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