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王雨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锋、张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范文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王雨龙、陈志永与李新军、范文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志永、王雨龙于2021年7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王雨龙、陈志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雨龙、陈志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志永、王雨龙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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