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志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原告:王雨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步锋、张涛,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新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被告:范文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
审理经过
王雨龙、陈志永与李新军、范文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陈志永、王雨龙于2021年7月5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原告王雨龙、陈志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雨龙、陈志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志永、王雨龙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