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何荣贵。
申请执行人:吴国成。
被执行人:张明。
审理经过
关于何荣贵、吴国成与张明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502民初26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张明按照(2020)吉0502民初2624号民事调解书履行还款义务:张明向何荣贵、吴国成支付劳务费2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已向被执行人张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等文书,已在2021年6月29日对被执行人张明作出限制消费令与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强制惩戒措施。
经网络查控未发现张明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机动车等)可供执行财产。
经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住宅等不动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交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明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明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明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