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县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金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木垒县。 被执行人:阿里腾别克,男,****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木垒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金香与阿里腾别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2328民特88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本案申请标的22400元,全部未履行,申请执行费236元未付。
原告诉称
此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实地走访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经实地走访了解,被执行人无固定职业,平常给他人放牧为生,因此被执行人对本案做了还款计划,承诺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先预交5000元,剩余案款17400元由被执行人分期分批履行义务,每月最低偿还1500元,将所有案款还清为止。被执行人请求宽限一段时间,申请人接受被执行人做的还款方案,本案双方达成长期和解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王金香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新2328执47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伟 审判员 陈长庚 审判员 阿里哈别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哈尼特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