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樊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林口县。
被执行人戚某某,女,汉族,退休职工,住林口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樊某某与戚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戚某某工资被其他法院全额执行,戚某某除工资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