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女,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康乐县,现住甘肃省康乐县。
被告:杨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康乐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2、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农历10月7日,按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后于2015年7月1日,在康乐县民政局苏集镇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双方自幼一起长大,双方在婚前看到的都是彼此的优点,因此彼此对对方的期望和要求比较高,但婚后生活是琐碎和现实的,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在多次争吵后夫妻感情日渐冷淡。2018年4月27日,原被告开始分开务工,被告在新疆、原告在苏州、厦门等地务工,长期的两地分居至相互产生隔阂并相互开始疏远。因双方性格不合脾气不投争吵不断且无法正常沟通,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双方已分居3年。为此向贵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杨某未答辩,口头表示同意离婚。双方书写了离婚协议,按协议处理即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王某和被告杨某自愿离婚。
二、其他无异议。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