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仕燕副食店。经营场所:铜仁市碧江区环北清水大道东太商务楼金码头4栋2层金码头美食城A区A80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602MAAJULTAXY。

经营者:安仕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告:吴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仕燕副食店(以下简称仕燕副食店)与被告吴寿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仕燕副食店的经营者安仕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仕燕副食店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的烟酒款2162.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在碧江区金码头美食城从事副食销售,被告系弗伦贝斯酒店保安,被告经常在原告处以记账的方式赊欠香烟。2021年1月31日,经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在原告处共计消费2162.8元。后经被告多次催促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延拒绝偿还。

被告辩称

被告吴寿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提交反驳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在碧江区金码头美食城从事副食销售,被告吴寿军自2020年11月1日起陆续在原告仕燕副食店赊购烟酒。截止2021年1月31日,被告吴寿军尚欠原告烟款2162.8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销货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仕燕副食店与被告吴寿军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并受法律保护。被告吴寿军在向原告仕燕副食店赊购烟后不依约及时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从本案事实可知,被告吴寿军尚欠原告仕燕副食店烟酒款2162.8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2162.8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吴寿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吴寿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铜仁市碧江区仕燕副食店支付欠款2162.8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收取25元,由被告吴寿军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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