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望奎县。
被申请人姜德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现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被申请人经常在申请人处购买饲料,2019年3月4日双方结账,被申请人共欠申请人饲料款17500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一张欠据并约定同年7月5日前还清。还款期限过后,经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索要,被申请人只给付3000元,剩余14500元被申请人以无钱为由一直未付,为此,申请人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姜德祥给付申请人李双饲料款14500元。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姜德祥在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双饲料款14500元。
案件受理费54元由被申请人姜德祥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经审查,异议成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支付令失效,转入诉讼程序;异议不成立或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