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怀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 被告:李玉剑,汉族盂县秀水镇西关村372。 被告:侯忠保,****年**月**日出生汉族,盂县秀水镇南村3-98. 原告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李玉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李玉剑于2009年3月30日由侯忠保担保在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社支行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日期为2010年3月24日,现贷款余额为30万元,借款到期后,经我行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山西盂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志瑞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人民陪审员 韩润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牛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