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明亮,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李永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执行人:王子琦,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刘明亮不服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执恢273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查明,刘明亮与李永毅、王子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桥区法院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的(2019)豫150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刘明亮主张债权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23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利率按月息一分计算)由被告李永毅、王子琦在继承吴秀云的遗产范围内负清偿责任。王子琦对该判决不服,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豫15民终2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二、李永毅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刘明亮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24日起,按年利率12%标准,支付至本金还清时止);三、王子琦在继承吴秀云遗产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二项内容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刘明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刘明亮依据生效的(2019)豫15民终264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平桥区法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李永毅不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2643号民事判决书,向检查机关申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作出豫检民监[2021]41000000075号民事抗诉书,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6日作出(2021)豫民再2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5民终2643号民事判决;二、维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19)豫1503民初1430号民事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判决提出了具体数额,但是判决书判决的是被执行人在继承吴秀云遗产范围内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且判决对被执行人是否继承了吴秀云的遗产、继承了多少和是否能足额偿还该笔债务等均未予以明确,故无法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驳回刘明亮的执行申请。

请求情况

刘明亮向本院复议称,申请执行人发现吴秀云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即位于信阳市羊山新区门面房。同时被执行人获得了66万元赔偿金,被执行人承诺将款项用于偿还债务,并声称已向申请人还款,但申请人未收到该款项,因此,该赔偿金可用于执行。请求依法裁定继续执行本案。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事实与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执行程序中,执行机构发现执行依据未查明债务人有无遗产的,应当通过征询审判机构意见,采取财产查控措施等途径查明债务人责任财产范围。平桥区人民法院执行中认为执行依据判项不明,在未书面征询审判部门意见,且未依法查明债务人吴秀云名下是否有可供执行的遗产,即作出裁定驳回刘明亮的执行申请,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复议申请人复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3执恢273号执行裁定书;

二、本案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