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被告:吉林省兰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伟峰东樾第。
法人:孔令影。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琳与被告吉林省兰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吉林省兰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琳撤回对吉林省兰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李琳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