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岳池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体育路(同创家园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1584223805B。
法定代表人:李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蜀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审理经过
原告岳池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蜀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岳池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蜀蓉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岳池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李蜀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岳池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岳池华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