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邵阳县鑫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县塘渡口镇大木山开发区国税局背后。 法定代表人:陈丽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治华,该公司职员。 被告:邓锐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邵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邵阳县鑫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邓锐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邵阳县鑫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阳县鑫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邵阳县鑫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飞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周惠惠 书记员杨环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