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市浩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街道经六路B01-5号。
法定代表人:王子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山,吉林市昌邑区双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市天下粮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上海路辽东二区1号楼10号网点。
法定代表人:张玉洁。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利,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赵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市浩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天下粮仓商贸有限公司、第三人赵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浩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市浩达钢结构彩板有限公司撤回对吉林市天下粮仓商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赵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免于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