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宏越与被告王洛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号:(2017)黑0833民初145号
关联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99条
关联律所:未知
裁判日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宏越,男,成人。
被告王洛友,男,成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宏越与被告王洛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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