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玉丑,又名李文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窦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确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春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玉丑因与被上诉人窦更、王春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543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李玉丑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21)豫1702民初543号判决,依法合理判决或者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因被上诉人的工作失误,导致上诉人被罚款6000元,并垫付12000元维修费,该费用均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责任,一审未查明事实作出了错误的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窦更、王春彦辩称: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一审原告诉称

窦更、王春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李玉丑支付工资428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1月18日起计至该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4日,窦更、王春彦(乙方)与李玉丑(甲方)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约定:一、工程项目。驻马店金融贸易中心D区久隆茂商场后勤区负一层至七层3米以下墙体打磨贴边添加阴阳角,刷乳胶漆及新建隔墙范围内消防通道腻子打底两遍,打磨阴阳角,贴黑边原顶喷漆工程,工程量据实结算,以及交工期内的成品保护,以及损坏维修。……五、付款方式。腻子打底做完应付工程款30%,打磨及喷涂黑漆应付工程款的30%,白漆喷涂及踢脚线修补完后应支付工程款20%,工程验收合格全部交工后应支付剩余的20%等条款。合同签订后,窦更、王春彦提供了三至七层的乳胶漆劳务,其中第七层乳胶漆刷完了;六层乳胶漆刷了一半;五层的腻子及打磨施工完毕,未刷乳胶漆;四层腻子及打磨施工完毕,未刷乳胶漆;三层只进行了腻子施工。2020年7月底,因窦更、王春彦与李玉丑就劳务费支付问题未达成一致,2020年7月底窦更、王春彦停止施工并离场,李玉丑另行找他人进行了施工。2020年8月2日,窦更、王春彦与李玉丑就窦更、王春彦已完成的劳务费进行了核算,经核算,李玉丑尚欠窦更、王春彦劳务费70000元,李玉丑并向窦更、王春彦出具欠条一份,写明:“欠爱克广场久隆茂商业3-7层乳胶漆工费柒万元整(70000元),八月民工费结清”。欠条出具后,李玉丑于2020年8月6日向窦更、王春彦支付了20000元,又于2020年9月30日向窦更、王春彦支付了10000元,李玉丑尚欠窦更、王春彦40000元劳务费未付。2020年8月份,窦更、王春彦又为李玉丑提供了上述合同外的玖隆茂商场后勤区的门套乳胶漆修补劳务,该部分劳务费是5800元,李玉丑已向窦更、王春彦支付3000元,尚欠窦更、王春彦2800元劳务费未付。2020年11月18日,李玉丑就上述合同内及合同外的下欠劳务费向窦更、王春彦出具了欠条一份,写明:“今欠王春彦、窦更久隆茂工地乳胶漆工费肆万贰仟捌佰元(42800元)”。后窦更、王春彦以诉称理由起诉来院,酿成纠纷。 诉讼中,李玉丑提交:①2020年10月22日的整改通知单一份,显示:“开封市榕枫劳务装饰有限公司:驻马店市久隆茂商场6层至7层墙面乳胶漆问题,……1、墙面腻子做底不平整;2、部分乳胶漆刷漆不到位……”;②2020年10月25日的河南省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罚款单一份,显示:罚款事由为“根据2020年10月22日整改通知单内容,开封榕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整改,……对开封榕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1000元罚款”;③2020年11月12日的河南省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罚款单一份,显示:罚款事由为“根据2020年10月22日整改通知单内容,开封榕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按照要求整改,……对开封榕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处以5000元罚款”;④2020年11月12日的河南省豫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罚款单一份,显示:罚款事由为“2020年11月12日巡视工地发现,开封榕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施工区域3-7层墙面乳胶漆不平整……维修款暂定12000元”。李玉丑用以证明:李玉丑借用开封市榕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资质承包了驻马店市玖隆茂商场后勤区的装修劳务工程;因窦更、王春彦施工产生了罚款6000元及维修费12000元,该18000元应由窦更、王春彦承担,李玉丑已经另行提起诉讼。窦更、王春彦的质证意见为:有异议,窦更、王春彦与李玉丑的合同关系在2020年7月底就已经终止了,该扣的钱李玉丑已经扣过了,验收扣除后,李玉丑才出具了两份欠条;且该款项窦更、王春彦并不知情,不应由窦更、王春彦承担;当时窦更、王春彦施工至2020年7月底已经离场了,所以后期乳胶漆施工状况与窦更、王春彦无关。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窦更、王春彦为李玉丑提供驻马店金融贸易中心D区久隆茂商场后勤区的乳胶漆劳务,双方并签订《劳务合同》一份,窦更、王春彦与李玉丑之间系劳务合同关系。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签订后,窦更、王春彦进行了部分施工,2020年7月底窦更、王春彦停工并离场,李玉丑另行找他人进行了施工,窦更、王春彦与李玉丑就窦更、王春彦已完工的劳务费进行核算,经核算,李玉丑尚欠窦更、王春彦劳务费70000元,李玉丑并出具欠条一份,并注明八月结清。欠条出具后,李玉丑支付了30000元,尚欠40000元未付。另窦更、王春彦为李玉丑提供合同外的劳务,该部分劳务费尚有2800元未付。以上李玉丑共尚欠窦更、王春彦劳务费42800元未付,李玉丑并于2020年11月18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出具后,李玉丑至今未付,构成违约。现窦更、王春彦请求李玉丑向其支付42800元劳务费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利息损失,从2020年11月18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窦更、王春彦请求超出该部分的数额,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诉讼中,李玉丑辩称,因窦更、王春彦未及时维修而产生了罚款、维修费合计18000元,该18000元应由窦更、王春彦负担;窦更、王春彦对此不予认可。因李玉丑称其已经另案提起诉讼,故李玉丑的该项辩称,不予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限李玉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窦更、王春彦支付劳务费428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28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1月18日起计至支付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窦更、王春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在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玉丑负担。

本院查明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判决李玉丑向窦更、王春彦支付劳务费42800元并赔偿该款的利息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窦更、王春彦与李玉丑签订《劳务合同》,由窦更、王春彦向李玉丑提供驻马店金融贸易中心D区久隆茂商场后勤区的乳胶漆劳务。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故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各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2020年7月底,窦更、王春彦停止施工并离场,李玉丑另找他人施工。2020年8月2日,双方就窦更、王春彦已完成的劳务费进行核算,并由李玉丑出具欠条,载明欠乳胶漆工费70000元,后李玉丑支付30000元。2020年8月份,窦更、王春彦又向李玉丑提供了《劳务合同》外的玖隆茂商场后勤区的门套乳胶漆修补劳务,李玉丑尚欠2800元劳务费未付。2020年11月18日,李玉丑就上述合同内及合同外的下欠劳务费向窦更、王春彦出具欠条,载明仍欠乳胶漆工费42800元。现窦更、王春彦诉请李玉丑支付428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关于李玉丑称因窦更、王春彦的工作失误,导致其被罚款6000元,并垫付12000元维修费,应由窦更、王春彦承担的上诉意见。因李玉丑已就该部分内容另行提起诉讼,故一审法院在本案中未予处理属正确,李玉丑的该项上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李玉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由李玉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富显 审判员  王东风 审判员  丁耀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桂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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