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新,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申请人:周士霞,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周士霞丈夫),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被申请人:时阳,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东丰县。        

被申请人:李振波,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新于2021年9月16日持梅河口市交警大队出具的诉前保全告知书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振波驾驶的、车籍登记在时阳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保全金额3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方式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李振波驾驶的、车籍登记在时阳名下的×××重型自卸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即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3年9月15日止。        

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新、周士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被申请人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交纳反担保金30000元,取回被扣押车辆,逾期取回的,所产生的保管费用由其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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