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甘肃中睿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苏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系该公司监事。 被申请人: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甘肃中睿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兰州东岗支行银行账户×××内的资金674792元,担保人张志伟以其位于××庄住宅(房产证号:庄房权证私字第XXXX号,面积103.11平方米)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甘肃国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兰州东岗支行银行账户×××内的资金674792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查封担保人张志伟位于××庄住宅(房产证号:庄房权证私字第XXXX号,面积103.11平方米),查封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3894元,由申请人甘肃中睿鑫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虎虎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一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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