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住所地阜新市彰武县中华路12号。

被执行人:李某甲,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彰武县。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彰武县公路管理段职工,户籍地彰武县,住彰武县彰武镇金桂园四期4号楼。

被执行人:张某,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彰武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某甲、李某乙、张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辽092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李某甲、李某乙、张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李某甲、李某乙、张某至今未自动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将李某甲、李某乙、张某信息录入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査控系统査询李某甲、李某乙、张某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保险、开办企业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冻结了张某名下的在中国建设银行及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账户、冻结了李某甲名下的在辽宁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及中国农业银行的账户,于2021年5月31日冻结了张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账户及微信账户。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对李某甲、李某乙、张某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因李某甲、李某乙、张某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彰武县支行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受偿标的额为94644.29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ー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辽0922民初18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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