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鞍山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明山街9栋4层7号。
法定代表人:阳丰,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鹏,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刘莹,女,汉族,住址:鞍山市立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鞍山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之间自行和解,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鞍山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2元,减半收取61元,由原告鞍山星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