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镇龙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0674871919。 法定代表人:李扬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丹,北京恒都(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原江西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泾口乡泾口街28号原农机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664776127T。 法定代表人:喻晓波。 被申请人:赣州景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龙岭镇汽车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82332848200T。 法定代表人:曾广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欢,江西客家人(定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雅婷,江西客家人(定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赵焕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审理经过
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赣州景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赵焕庆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作出(2021)赣0791民初34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对被申请人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47208.31元的银行存款(户名: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南昌县支行,账号:53×××02)。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赣州市粤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价值147208.31元的银行存款(户名:中翎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光大银行南昌县支行,账号:53×××02)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陈佳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段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