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成芳,身份证号: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桓玉英,身份证号: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成芳与被告桓玉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成芳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桓玉英负担(已当庭给付原告)。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倩 书记员    鸟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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