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成芳,身份证号: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被告:桓玉英,身份证号:XXX,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成芳与被告桓玉英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李成芳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成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桓玉英负担(已当庭给付原告)。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倩 书记员 鸟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