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邹声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被告:李祥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武当路*号*栋*单元*室,现住湖北省房县。
审理经过
原告邹声聘与被告李祥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邹声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13048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整,并约定按月息2%支付,每月底支付当月利息1000元,借款时间为一年。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没有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仅于2014年12月27日之前偿还原告24520元利息(其中:物资抵款11520元,现金13000元)。被告曾于2011年12月21日,向原告出具“还款保证”;2016年2月3日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2018年2月5日又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至今,被告欠原告借款及利息共计130480元整(按银行借款利息4倍计算),原告多次找被告索要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邹声聘据以起诉的借条明确记载债权人为“十堰市金亮工贸有限公司”,故原告邹声聘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主体不适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邹声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守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宇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