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河北义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土山前街19号铂钥中心商务大厦2303号。

负责人:张亚冰,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威,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甘巍巍,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河北义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甘巍巍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于2021年6月23日发出(2021)冀0403民督54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甘巍巍在收到支付令之日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案(2021)冀0403民督54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6.67元,由申请人河北义泽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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