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庄学攻,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被执行人高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南芬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溪市南芬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505民初1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高明在本溪同盛村镇银行62×××7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63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执行员 杨英权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