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更藏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同德县。 被告:青海博藏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德县河东乡查达村。 法定代表人:兰开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多杰太,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德县。 被告:旦正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同德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更藏加与被告青海博藏民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多杰太、旦正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更藏加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多杰太、旦正加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更藏加以不追究被告多杰太、旦正加担保责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更藏加撤回对被告多杰太、旦正加起诉。 案件受理费3542.49元,由原告更藏加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加毛吉 审判员 迎春吉 人民陪审员 刚卓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叶血卓麻 书记员 才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