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胡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胡升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福超与被执行人胡波、胡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说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2021年6月20日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申剩余部分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528执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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