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福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胡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被执行人:胡升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福超与被执行人胡波、胡升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说的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在2021年6月20日直接给付申请执行人20000元,申剩余部分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协商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冀0528执49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全 审判员 杨宏召 审判员 田 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