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蒋月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河南省南阳市官庄工区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2日作出(2018)豫1302刑初6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月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五月一日止。于2018年12月24日送入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改造。
本院查明
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对罪犯蒋月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于2021年8月1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蒋月云自入狱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蒋月云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其情节,结合财产刑判项履行情况及狱内消费情况,对其减刑从严掌握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蒋月云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自二〇一八年五月二日至二〇二一年十月一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