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部门: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赵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被执行人:赵全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审理经过
赵建华、赵全才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622刑初242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告人赵建华、赵全才退赔被害人常文胜人民币1395元。因赵建华、赵全才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查明被执行人无证券、无车辆、无保险登记信息。
查明被执行人有极少数存款,本院已冻结上述银行账户。
三、委托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及住房公积金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住房公积金信息。
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案执行标的为139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淇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履行责令退赔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