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呼玛县瑞和种植专业合作社,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2327215513110758,住所地呼玛县呼玛镇。法定代表人:董伟,该公司。 被执行人罗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7306266936,汉族,住绥化市北林区气象一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呼玛县瑞和种植专业合作社与罗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双义无可供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李晓光 审 判 员 邢 政 审 判 员 马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安瑛哲 书 记 员 孙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