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封春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原告:焦忠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高青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被告:杜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井陉矿区。
审理经过
原告封春荣、焦忠生与被告高青山、杜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封春荣、焦忠生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现原告封春荣、焦忠生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封春荣、焦忠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8元,减半收取1769元,由封春荣、焦忠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