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申请执行人:高新东,1954年4月12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西门外村四组115。
被执行人:高某1,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丹东市振兴区兴五路*-*号。
被执行人: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城东街道*组*号。
被执行人:高某3,女,1963年9月17日,满族,无业,住铁岭市银州区岭东街桑园新村1号楼*单元*室。
被执行人:高某4,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西门外村*组*号。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高新东与被执行人高某1、高某2、高某3、高某4继承纠纷一案,被本院强制执行,现已全部履行完毕,本案至此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