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韩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执行人: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中兴路10号1幢B223室。 法定代表人:肖新贵。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韩佳与被执行人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北京市昌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京昌劳人仲字【2020】第3750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韩佳已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共计43771.26元。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无存款、无房产、查封车1辆、无股权及其他财产。 本案申请执行人韩佳申请执行的43771.26元赔偿款已执行0元,尚有43771.2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 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高消费及有关消费, 已将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汉能太阳能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京0114执592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有昌 审 判 员 李洪生 审 判 员 王 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杜潇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