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久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告:湖南凤凰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凤凰园渡假村。

法定代表人:刘雄志,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朱久祥与被告湖南凤凰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国际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久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凤凰国际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久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小区××栋××座××号,X号房屋和杂房不动产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为:永房权证冷字第0××4号)。

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小区××栋××座××号,X号杂房。原告支付全部购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并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产权证号为:永房权证冷字第0××4号),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凤凰国际公司未予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24日,原告朱久祥(乙方)与被告凤凰国际公司(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协议约定: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村××小区××栋××座××号××房的房地产(房屋建筑面积101.78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总价为47000元。双方同意由甲方将上述房地产正式交付给乙方,房屋移交给乙方时,其该建筑物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移给乙方。原告朱久祥按协议约定将房款47000元全部交付给被告,被告按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朱久祥,并为原告朱久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4号)。原告朱久祥接收房屋后居住至今,但被告至今未为原告朱久祥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陈述意见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是依法成立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交付了购房款,被告凤凰国际公司也已将案涉房屋交付给原告朱久祥使用,并为原告朱久祥办理了案涉房屋所有权证。然而案涉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为被告,根据“地随房走”的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亦应履行法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义务。被告未为原告朱久祥办理案涉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已构成违约。鉴于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现已二证合一,统一为不动产权证,故对原告要求办理不动产权证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湖南凤凰国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为原告朱久祥办理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村××小区××栋××座××号××杂房屋的不动产权证(永房权证冷水滩字第0××4号)。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久祥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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