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侯梅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系申请人之子。

被申请人:刘冬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被申请人:张永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侯梅英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刘冬月驾驶张永杏所属的冀A36C9X小型普通客车。申请人侯梅英提供其在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街支行存款50000元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侯梅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冻结侯梅英在河北灵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桥街支行存款50000元(账号:15×××45)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冬月驾驶的冀A36C9X小型普通客车。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申请人侯梅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人员 审判员  武建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翟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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