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岩不来,男,****年**月**日出生,佤族,云南省西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8)云0828刑初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不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被告人岩不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2018)云08刑终14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8年10月26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21年5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岩不来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岩不来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9年1月至2020年11月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另查明,该犯未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且有超出月狱内消费限额的情况。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消费明细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岩不来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岩不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7年11月13日起至2032年7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德 审判员 吴荣康 审判员 李正松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陶思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