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通化县东宝新村。
法定代表人:邢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立军,法务部经理。
被告:周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遨宇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
被告:周龙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遨宇生物科技(重庆)有限公司员工,住重庆市。
审理经过
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周祥、周龙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计322.00元,由通化东宝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