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平湖社区万福路30号一楼第8-11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3037405L。法定代表人:周方智。

委托代理人:廖辉,广东禾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周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涟源市杨。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兴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明所有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109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承担以下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返还37299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366.24元(追缴)。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的《报告财产令》及《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详见查证结果通知书),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8.15元;已查封被执行人周明名下所有的车牌号码为沪CYXXXX的车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3月22日至2023年3月21日,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财产查证情况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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