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张玉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渊、朱黄佳,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胡勤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张玉良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胡勤燕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胡勤燕的银行存款50000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