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焕波,广西千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蓝庆山,广西玉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苏日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告:俞翠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审理经过 原告黄霞与被告苏日荣、俞翠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蓝焕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日荣、俞翠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6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本金6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0日起直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事实与理由:被告苏日荣与原告是同村人,两被告是夫妻关系。2019年5月,两被告称因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以下方式多次向被告出借款项:一、原告通过邮政银行汇入被告苏日荣的尾数号为2472号的农业银行账户,分四笔共计190000元;二、原告通过农业银行汇入被告苏日荣尾数号为2472的农业银行账户,分九笔共计254750元;三、原告通过手机支付宝汇入被告苏日荣的账户,分三笔共计80000元;四、原告通过手机微信汇入被告苏日荣的账户,分七笔共计137500元。2019年10月10日,经双方确认,两被告尚欠原告款项为650000元,并由被告苏日荣立写借据一份给原告收执。借据就借款金额、借期、月利率等进行了约定。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两被告均没有返还本息给原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苏日荣、俞翠兰没有向本院提出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审查确认在卷的证据,本院认定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黄霞与被告苏日荣是同学关系。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10月12日间,被告苏日荣因资金不足,多次向原告借款。原告多次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微信支付、手机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苏日荣提供借款共计662250元。借款当时被告苏日荣没有立写借据。借款后,因被告苏日荣未能及时归还借款。2019年2月间,被告苏日荣就尚欠的借款补立日期为2019年10月10日的借据一份给原告收执。该借据载明:被告苏日荣向原告借款65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2%,借款期限为2019年10月10日至2020年10月10日。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苏日荣追讨,被告拒不还款。2021年1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苏日荣向原告借款650000元,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告与被告苏日荣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本案借贷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认定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依约向被告苏日荣提供了借款,被告苏日荣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不按约定期限还本付息,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苏日荣返还借款本金的主张,事实清楚,证据充足,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本案的利息问题。本案原告与被告苏日荣约定了借期内月利率为2%(即年利率2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苏日荣支付利息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利息依法应按以下方法计算: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关于被告俞翠兰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问题。原告以两被告是夫妻关系为由,要求被告俞翠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苏日荣与被告俞翠兰是夫妻关系,本院不予认定。本案借款为被告苏日荣以个人名义签字所借,且未经被告俞翠兰追认。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借款用于两被告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从借款的金额650000元来看,也超过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两被告共同的意思表示。原告主张本案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实,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要求被告俞翠兰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苏日荣应返还原告黄霞借款本金65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6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驳回原告黄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的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义务人未按本案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苏日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林 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江桂斌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