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大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
审理经过
王大卫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503刑初2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职权移交强制执行,并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8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王大卫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责令王大卫在7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履行罚金义务。王大卫签收后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依法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王大卫名下的证券、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7月27日经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王大卫名下的保险、工商登记、婚姻登记、税务、不动产、车辆等信息,王大卫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11日到东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河口管理部查询,王大卫无缴交公积金信息。另有王大卫等责令退赔案中王大卫与陆继轩、王建伟、郭士峰、杜元震对1303689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案正在执行中。经过本次执行程序,王大卫的罚金刑50000元未予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查询未发现王大卫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王大卫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21年7月30日服刑期刚满,暂无收入来源,即使有收入也需要先履行责令退赔义务,无能力交纳罚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503执9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