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施春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信丰县。 被告:陈丽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现住信丰县。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应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20000元,写下欠条一份,承诺2020年年前还清,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去电催收,被告电话不接。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陈丽梅未提出答辩意见也未举证。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曾为妯娌关系,被告和原告哥哥目前已离婚。2016年至2018年,被告以房屋安装门窗为由向原告借钱,原告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现金的方式借给被告20000元。2020年12月4日被告向原告立具借条一份,承诺2020年年前还清。经原告催收,被告拒不归还债务,引起本诉。 以上事实的认定,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原件、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施春莲与被告陈丽梅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全部借款,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陈丽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施春莲借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陈丽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账号:99×××88开户行:招商银行赣州长征大道支行户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叶艳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丹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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