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闪闪,男,****年**月**日出生于湖北省谷城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谷城县。

审理经过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谷检一部刑诉(202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闪闪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光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闪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谷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2月10日20时许,被告人宋闪闪饮酒后驾驶鄂F×××××小型普通客车,由谷城县冷集镇朝阳湖小学,行至316国道1498公里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宋闪闪的酒精含量为146.9mg/100ml,民警遂依法将宋闪闪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同年2月13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1)毒鉴字第7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宋闪闪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54.11mg/100ml,为醉酒后驾车。2020年6月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交警大队城区中队查获记12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闪闪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提交了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系统平台查询信息,司法鉴定委托书,现场呼气酒精检测报告,血液提取登记表,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1)毒鉴字第7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查获呼气检测及抽血照片,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辩称

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获得值班律师法律帮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闪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宋闪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系坦白,对其可以从宽处罚。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行政处罚过,可从重处罚。本院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情节、醉酒程度、对社会危害性、认罪认罚的态度等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宋闪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刑期起止详见执行通知书。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斌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莹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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