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法定代表人:郎雨春,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鲍淑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审理经过 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鲍淑丽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长春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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