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原平市原平博宇石材厂。
被执行人: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原平市原平博宇石材厂与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的存款或扣留、提取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的收入181382元;
查封、扣押浙江红叶园艺有限公司的价值181382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