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杨庆廉,男,汉族。
被执行人:蒲林春,男,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杨庆廉与被执行人蒲林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9日作出的(2019)青0202民初2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蒲林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杨庆廉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蒲林春给付欠款132270元。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答辩情况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3月19日向被执行人蒲林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蒲林春表示延期履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杨庆廉同意被执行人的意见,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02执52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