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安化县东坪镇城南区紫薇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谌灿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益章,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跃武,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被告:刘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安化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跃武、刘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以原、被告已达成相关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计342元,由原告湖南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