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200号14楼1409-1410室。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被执行人: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系李某的丈夫。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李某、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20)内0207执1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金101110.18元、案件受理费1405元、执行费1803元;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信息,通过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