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某,男,东乡族。 原告马某清,男,东乡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某得,男,东乡族。 被告崔某某,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马某清诉被告崔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份被告承包了东乡县沿岭乡大沿村农村房屋建设工程。二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由二原告在该工程施工,被告分别给二原告支付工资每天180元。完工后经结算,被告尚欠二原告工资款5400元,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于2021年6月16日还钱。于2021年6月18日被告向二原告支付了400元,剩余5000元经二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借故推拖至今未还。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二原告的欠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2、判令被告以5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二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自2020年6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3、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违约金共15000元(大写:壹万伍仟元整);4、判令被告向二原告支付为追讨上述款项所产生的差旅费等1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崔某某支付原告马某某、马某清劳动报酬款5000元,于2021年8月29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原告马某某、马某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某、马某清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明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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